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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塔吊之升降機安全裝置
1 一般要求11 吊籠應設有安全器和安全鉤。安全器應能保證升降機吊籠出現不正常超速運行時及時動作,將吊籠制停;安全鉤應能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。
2 有對重的升降機,當對重質量大于吊籠質量時,應有雙向安全器。
3 安全器在升降機的接高和拆卸過程中應仍起作用。
4 安全器動作時,設在安全器上的安全開關應將電動機電路斷開,制動器制動。
5 在非墜落試驗的情況下,安全器動作后,吊籠應不能運行。只有當故障排除,安全器復位后吊籠才能正常運行。
6 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,安全器的有效標定期限不得超過2年。
7 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應具有有效的鉛封或漆封。安全器出廠后動作速度不得隨意調整。
8 作用于一個以上導向標或導向繩的安全器,工作時應同時起作用。
9 吊籠在額定載荷工況墜落時,安全器的制動要求應符合GB/T 10054中4.3.1和4.3.3的要求。
10 SS型升降機,安全器鋼絲繩的張緊力應為安全器夾緊所需力的兩倍但不應小于300N。
11 安全器應防止由于外界物體侵入或因氣候條件影響而不能正常工作。任何安全器均不能影響升降機的正常工作運行。
11.2 不同類型安全器的使用條件
11.1 漸進式安全器可用于任何速度的升降機上。
11.2 瞬時式安全器可用于提升速度不超過0.8m/s的SS型升降機上。
11.3 SC型升降機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,不允許采用瞬時式安全器。
11.4 當吊籠裝有兩套或多套安全器時,都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。
11.5 卷揚機傳動的升降機應設防松繩和斷繩保護的安全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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